(网经社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持续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治理工作。近期,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网上购物、实用工具等类型APP进行检查。5月23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14款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2025年第4批),书面要求违规APP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
据网经社法律消保台(LAW.100EC.CN)了解到,截至目前,尚有14款APP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包括i福客满、海狐海淘、凤凰游戏商城、绒趣网、比比动、麦芽飞飞、近来近往、方圆记账、危司机、伴友直播、火球体育、飞飞惠寄、剧点热播、轻量ai学习减分,现予以通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要求被通报APP开发运营者在5月30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视情采取下架、关停、行政处罚等措施。
一、法律依据与监管框架的明确性
此次通报的法律基础覆盖多部关键法律法规,包括: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收集个人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第6条),且需取得用户明确同意(第13条)。例如,i福客满、海狐海淘等应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一原则。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第40条),禁止非法获取或泄露个人信息(第44条)。凤凰游戏商城“强制频繁索权”、绒趣网“自启动关联”等行为均属于典型的技术滥用,威胁用户数据安全。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细化了对APP权限索取、推送功能的管理要求。如比比动、4缄等应用“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属于对用户选择权的剥夺,违反规定第9条。
《电信条例》: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需依法保障用户通信自由和信息安全,此次通报中“关停下架”等处置手段即基于该条例的授权。
从法律适用性看,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通报内容与上述法规高度契合,体现了执法依据的充分性和精准性。尤其是通过“备案号”关联责任主体,强化了开发者与分发平台的双向约束,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二、违规行为分类与潜在风险
此次被通报的14款APP涉及网上购物、实用工具、网络直播、新闻资讯等多个高频使用场景,主要违规行为可分为四类:
个人信息违规收集(占比71%)
典型案例:i福客满(版本3.12.1)作为购物类应用,以“提升服务”为名超范围收集用户身份信息、设备信息;海狐海淘(版本6.0)在跨境场景下未明确告知用户数据出境规则,涉嫌违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风险点:此类行为可能导致用户隐私泄露,甚至被用于精准诈骗或黑产交易。例如,用户手机号、地址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引发骚扰电话、钓鱼邮件等连锁反应。
权限过度索取与强制推送
典型案例:凤凰游戏商城(备案号浙ICP备2023033688号-2A)在未提供核心功能的前提下,频繁索取位置、通讯录权限;伴友直播、剧点热播等应用强制用户开启定向推送,否则无法正常使用。
风险点:权限滥用不仅损害用户体验,还可能通过后台持续收集数据,形成“数据茧房”。例如,强制推送功能可能诱导用户过度消费或接触不良信息。
技术滥用:自启动与关联启动
典型案例:绒趣网(版本1.3.1)通过自启动机制唤醒其他关联应用,占用系统资源;菲菲惠寄(备案号未公开)在后台持续运行,导致用户设备耗电加速。
风险点:此类行为破坏设备运行效率,且可能绕过用户知情权,形成隐蔽的数据采集链路。
新兴领域违规:AI与直播场景
典型案例:轻量AI学习减分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分析用户行为数据;伴友直播、火球体育等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收集生物特征信息,但未提供删除渠道。
风险点:AI技术的滥用可能加剧算法歧视风险,而生物特征信息泄露的危害具有不可逆性。
三、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与局限性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治理行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强化震慑效应:通过“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组合拳,倒逼企业重视合规。例如,对拒不整改的APP采取“下架”措施,可直接切断其用户增长渠道。
推动行业规范:将“备案号”与责任主体绑定,促使分发平台(如应用宝、抖音应用商店)加强审核。例如,小米应用商店若多次上架违规应用,可能面临连带责任。
提升公众意识:公开通报违规APP名单,有助于用户规避风险应用,同时形成社会监督压力。
但治理仍面临挑战:
整改落实难验证:部分企业可能采取“表面整改”,如更新隐私政策但未调整数据逻辑。例如,麦芽飞飞(备案号浙ICP备2024056757号-1X)此前曾被要求整改,此次再度违规,反映动态监管机制仍需完善。
技术隐蔽性增强:违规行为逐渐转向后台技术层面(如关联启动),普通用户难以察觉,需依赖更专业的检测工具。
跨境与新兴领域监管空白:如海狐海淘涉及数据跨境,但《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细则尚未完全落地;AI应用的合规标准缺乏具体指引。
四、企业合规建议与长效机制构建
针对此次通报,企业需从以下方面完善:
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参照《GBT 35273-2020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制定数据采集清单,确保“最小必要”原则落地。
透明化告知机制:在隐私政策中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存储期限及跨境规则,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技术自纠与第三方审计:定期开展代码审计,排查自启动、关联权限调用等隐蔽问题,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出具合规报告。
监管部门可进一步优化:
构建分级处罚机制: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如数据泄露量、主观恶意程度)差异化处理,避免“一刀切”。
推动技术监管工具:开发自动化监测平台,实时捕捉权限滥用、隐蔽采集等行为。
完善跨境与AI治理规则:联合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专项指引,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流程及AI伦理边界。
五、总结与展望
此次通报是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落实“依法治网”的又一实践,既彰显了监管决心,也暴露了APP治理的复杂性与长期性。未来需通过“法律完善+技术赋能+社会共治”的综合路径,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合规”。对于用户而言,应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善用“权限管理”“隐私开关”等工具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只有多方协同,才能构建清朗、安全的数字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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