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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 团购券过期未消费应退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 09:56:1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团购后未能及时消费,导致团购券过期,团购网站却不肯退钱。今后,团购网站不能这样“霸王”了。记者昨获悉,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团购券过期未消费,网站应退款。

  记者昨查询多家团购网站信息发现,不少团购商品、服务价格虽很实惠,但顾客下单后如未能及时消费,大多商家都“不支持退款”。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后,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长江日报》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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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符樱团购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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