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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正式实施
网经社教育台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08:52:45

(网经社讯)教育部9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在发布会中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详细介绍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展。

田祖荫介绍,《办法》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办法》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据了解,办法明确,六类情形将被问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

在问答环节,封面新闻记者提到: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了“双减”曝光台,对该落实、能落实而不落实的相关工作,将会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启动相关的问责程序。请问对于培训违规督导问责方面有什么具体考虑呢?

田祖荫回答道:“双减”工作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决策工作,教育部一直将其作为重点在抓。对于培训机构,如果出现相关的违规违纪行为怎么办?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带来了这个《办法》,《办法》在网上也有,你们也可以进一步的关注。在《办法》的第7条第2款专门写了,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是属于问责情形,就是属于问责的范畴。还有,没有按照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行为的,也是这次《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管辖的内容。培训机构如果存在这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应政策规定,也是需要问责的。

对于具体的问责方式,问什么责,《办法》里第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是这样说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规定得很具体,根据违规情况和程度来确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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