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4 月 29 日消息,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及 AI 技术日趋成熟,数字人直播现象涌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一起涉 AI 数字人直播纠纷案,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对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为“不完全劳动关系”,驳回某网络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案件背景:数字人直播的“合作”纠纷
某网络公司招募人员合作开展数字人直播经营,陈某报名参与并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免费提供数字人账号,陈某需每日直播不低于4小时,并按总营业额的6%向公司分成。然而,陈某因缺乏AI直播经验,多次反馈操作困难并请求指导,公司却未提供实质性帮助。最终,陈某未能成功开播,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公司通过设定直播时长、分成条款等规则对陈某形成了实质性控制,但陈某仍保有选择直播平台与内容的自主权,因此双方关系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履行职业培训等义务,法院驳回了其违约金请求。
法律突破:界定“不完全劳动关系”
网经社数字零售台(DR.100EC.CN)查询DeepSeek后获悉,“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指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要件,但其用工性质更接近于劳动关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用工形式。本案中,法院穿透合作协议的形式外壳,紧扣用工事实本质,认定网络公司通过强制直播时长、单方制定分成比例等手段对陈某形成了隐蔽性劳动管理。
然而,陈某在直播内容选择上的有限自主性及履约时间的灵活性,又体现了新业态用工“管理与弹性并存”的特质。法院参照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要求企业承担与支配强度相匹配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
行业影响:平衡权益保障与业态创新
这一判决对新业态用工具有深远影响。首先,它防范了企业以“合作”之名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近年来,许多平台企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社保、最低工资等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通过认定“不完全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种规避行为。
其次,判决也为新业态用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数字人直播、外卖配送、网约车等新业态往往具有“弹性工作”的特点,完全套用传统劳动关系可能抑制业态创新。本案通过“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认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为新业态发展留出了空间。
最后,判决强调了企业的职业培训责任。即使在不完全劳动关系下,企业对劳动者仍负有培训等义务。本案中网络公司未提供必要培训,是法院驳回其诉求的重要原因之一。
未来展望:完善新业态劳动保障体系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类似“数字人直播”这样的新型用工形式将越来越多。本案的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解决思路,但长远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细化“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工作时间控制、收益分配、操作流程等因素,未来可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进一步明确具体要件。
其次,应建立分层分类的劳动保障体系。针对不同强度的用工控制,匹配不同层次的保障责任,既保护劳动者权益,又不给企业造成过重负担。
最后,应强化数字技能培训支持。AI技术应用带来的技能鸿沟是本案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和企业应合作提供更多数字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适应技术变革。
总之,东莞中院的这一判决是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探索。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业态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是未来劳动法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案的“不完全劳动关系”认定,为这一平衡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