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8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约谈了携程、同程、抖音、美团、飞猪等五家涉旅平台企业,通报了平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实施“二选一”、利用技术手段干预商家定价、订单生效后毁约或加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问题,并进一步提示了违法风险。(详情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gzlxtd/)对此,网经社征集业内专家、投资人、分析师予以解读。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董毅智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1. 《价格法》的核心约束力:
1)明码标价与价格欺诈规制。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平台需真实、醒目公示价格构成(如房费、税费、服务费分项标注),禁止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例如,标注“限时特价”却未标明限时范围或虚构划线价,即构成价格欺诈。贵州省局点名的“订单生效后毁约加价”行为,可直接适用《价格法》第14条“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可处以高额罚款。
2)禁止低价倾销与价格歧视:2025年《价格法修正草案》将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至服务领域,明确“强制其他经营者按定价规则低于成本销售”属违法(如平台逼迫酒店亏本促销)。同时,禁止“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直接针对“大数据杀熟”。
2. 《反垄断法》对平台权力的制衡
打击“二选一”与算法垄断,平台若通过算法锁定商家(如监测跨平台经营后降权)、流量挟持(对非独家合作商家减少曝光),即构成《反垄断法》第22条禁止的“限定交易”。参考2021年阿里案,强制商家“二选一”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以上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82亿元)。
规制技术手段干预定价,利用算法实施轴幅协议(平台协调多商家同步涨价)或动态限价(设置价格上限阻止降价),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2021年《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明确,算法合谋无需书面协议,协同行为一致性即可作为证据。
董毅智表示,此次约谈标志着监管从“事后罚单”转向“事前合规引导”,平台需以 “技术透明化、规则人性化、监管协同化” 重构商业模式。短期来看,对照《价格法修正草案》开展算法合规整改,建立价格异常响应机制;长期来看,可通过信用共享(如与文旅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数据互通)、创新让利(预售金融支持小微商家)构建行业共生生态。
随着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落地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在线旅游行业将步入“良币驱逐劣币”的高质量发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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