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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央行出手:支付宝、微信支付“地震”!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09:07:5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事件背景

  12月27日傍晚,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公告称,为鼓励并规范金融创新,引导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正确应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以下简称《规范》),配套印发了《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上述《规范》强调了业务资质要求,比如明确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的付款服务时,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以及重申清算管理要求、规范条码生成和受理、加强商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等。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规范》强调,在业务规范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或者合法清算机构处理,支付机构还应符合相应的业务资质要求。

  对于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范》,微信与支付宝先后作出回应,均表示,认同央行规范,同时积极研发新技术以及探索新技术应用于条码支付领域的可行性。

  二、专家点评

  对此,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研究机构、互联网+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发表本热点快评,供参考。

  观点一:条码支付告别“无证驾驶”迎来规范发展

  对此,国内首部“新金融”著作——《互联网+普惠金融:新金融时代》作者、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市场份额持续增长,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形式。但条码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三方面主要问题。一是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条码支付在降低商户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剧收单市场乱象。二是条码支付在促进移动支付普及发展的同时,出现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三是条码支付借助开放互联网和非专业设备进行交易处理,在条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中存在风险隐患。

  对此,曹磊表示,本次央行发布支付条码规范,从技术规范、额度、风险防范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管理。不仅是对成熟业务的政策落地,更重要的是指明后期业务发展方向,还有利支付业务安全、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移动支付市场的合理、公平、有序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价格体系,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实现行业发展的稳健和长远。

  观点二:本次《规范》体现“七大戒律”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解读新规的“七大戒律”。

  第一、充分体现了统一监管的思路。其覆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联、支付清算协会、网联,将所有涉及支付的机构、协会、三方通通纳入监管体系,是金稳会成立后在支付领域统一监管的范例。

  第二、穿透式监管模式日趋完备。本次监管细则中不仅仅对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级、交易风险监测进行基本规定,而且对具体限额、风险防范能力等级明确规定,单日累计交易金融最低至500元,这是之前很难想象的穿透式监管,充分体现了在大数据时代,在统一监管的时代,风险防范穿透式监管体现在每一个细节。

  第三、高度强调风险控制及用户安全。切实防范木马病毒等方式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是互联网时代支付安全首次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心。

  第四、白名单制度的应用规范。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是支付监管领域第一次将白名单使用。

  第五、将三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不当竞争”结合到支付领域,从源头防范相关不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初步建立。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重大支付违法犯罪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以最快的速度将相关信息报告监管部门,既体现了统一监管的格局,也解决了监管滞后的问题,更加适应互联网模式的解决。

  第七、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出现大规模洗牌,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违规违法的行为将被严惩,吊销支付牌照,原有的仅仅通过牌照红利的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创新、不符合监管定会无路可走。

  最后,董毅智律师指出,支付新规的出台,监管机构施行全方位覆盖,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定会减少,监管更加具有穿透力,可以说是中国监管体系的革新,新的监管时代已经到来,下一步创新数字货币会成为下一个监管手段,监管范围会越来越广,违反监管法律,将无路可逃,no way to escape.“胜天半子”终究是个故事,而且即使胜天了,也付出了自己生命,就像人民的名义中祁同伟一样,最终仍旧功败垂成。

  观点三:应当允许经营主体的多种业态形式存在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分析了《规范》对用户、支付平台的影响。

  他表示对于用户而言,加强保障用户在使用条码支付时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对于支付平台来言,支付平台想要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就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需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

  支付宝和微信的补贴、红包活动不一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红包与补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进一步认定。

  针对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李旻认为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说,等级越高对消费者用户来说越安全,但是市场是多元化的,应当允许各类经营主体的多种业态形式存在,对于风险防范能力达到D级,即使用静态条码的,其本身针对的就是小额消费主体,所以这类风险等级标准的制定是符合市场需求,具有现实意义,并不会打压像煎饼果子摊位、奶茶店这类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

  对于《规范》发布后的影响,李旻认为主要有两点。第一大影响在于经营者证照资质。其次,例如清算管理要求的重申,风险防范能力等级的认定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及安全,使市场更为规范化运作。对于用户来说,消费的限额与商家支付形式相挂钩,能尽可能的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对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能起到一定的防范,降低受害者的损失。

  观点四:“新规”剑指支付宝、微信  对商家、摊贩使用门槛大大提高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律师则指出,《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不得采用交叉补贴、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该条主要针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支付机构,即当前第三方支付业务两大巨头:支付宝和微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支付宝、微信等有发红包、补贴行为的是否属于禁止行为,还需要结合是否属于交叉补贴、是否低于实际成本价格判断。

  此次发布新规范对用户产生的最大影响将是新规范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严格履行审查资质审核义务,且该等义务不得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实施。对于一些小微商户如煎饼果子摊贩,亦需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如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因此小微商户可能因没有提交相关审核资料或审核不通过而不能使用条码支付收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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